本会章程

深圳市太平洋经济合作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深圳平洋经济合作研究会,英文名称:Shenzhen Pacific Association of Economic Cooperation,缩写:PAEC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社会经济和学术研究的专家、学者、经济工作者及行业实体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托和团结会员,组织有志从事社会经济研究的专家、学者和工作者,坚持事实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从事研究社会经济理论和实际问题,促进深圳社会经济研究和合作交流的发展,为深圳的社会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经济研究、信息调研、咨询服务、学术培训、交流与研讨、国际交流与合作。

(一)组织开展社会、经济、科学研究活动;

(二)组织开展有关社会经济方面的调研、评估、咨询和培训活动;

(三)举办各类研讨会、报告会、讲座等学术交流活动,促进研究成果的评奖、推广及转化应用;

(四)组织开展社会经济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开展与境外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联系与交流活动;

(五)根据规定,组织编辑出版研究成果、行业信息及刊物;

(六)接受政府或其他单位的委托,组织开展其他有关工作;

(七)根据规定,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开展的其他各类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或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与本会有一定业务关系;

(四)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研究能力的专家、学者和科研工作者或单位组织;

(五)能够遵纪守法,有社会责任感、社会公德的个人或单位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经本会理事或会员推荐;

(二)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表;

(三)经理事会审核通过;

(四)秘书处办理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并享有优先权;

(三)享有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待遇;

(四)对本会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及监督的权利;

(五)为会员或会员单位,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和沟通问题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获得本会批准或提供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形象;

(三)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参与本会各项学术研究或课题研究,以本会为作者单位撰写发表学术论文或著作。

(六)关心支持本会,向本会反映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或意见建议;

(七)本会和会员都认可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正理由满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长(会长)审议后,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研究和制定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辞退;

(八)制定本会各项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本会各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长(会长)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的提议可召开事理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长(会长)一名,副理事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三)本会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秘书长可交叉任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策本会的重大事项。

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的,由指定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代行其职。

第二十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开展日常工作;
(二)根据理事会授权,负责本会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三)组织协调各机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根据理事会授权及其指导原则,负责入会申请的审核工作;
(五)对会员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进行具体认定,情况严重的,提交会长审议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六)提出设立与本会宗旨相符的分支(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具体方案,并报理事会审议;
(七)根据实际需要,可决定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知名人士作为本会顾问,并报理事会审议;

(八)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并报理事会审议;
(九)根据章程规定,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十)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务。
二十六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组织召集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主持秘书处、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报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协调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审议决定;
(五)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报理事会审议决定

(六)由会长或理事会授权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 监事会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及各机构执行章程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严重不称职的,可提请会员大会予以罢免;
(三)监督本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可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七)负责组织对任何投诉问题开展调查取证,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八)可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九)负责处理其他监事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二名,由监事长主持监事会的日常工作。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同时兼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职务。

第三十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
)领导处理监事会的日常事务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列席理事会会议

(四)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 本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秘书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审议通过
)将会长审议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深圳市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可根据本会经济情况适当调整。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条 本会支持本会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领导。

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章 

本章程经2018年10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变更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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